曾平与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6民初578号
原告:曾平,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材,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凤桥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907546001C。
法定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曾平与被告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自身诉请金额计算错误,原告曾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平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 楠 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南 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