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被夹江法院罚款500元

发表时间:2018-04-03 14:44

一当事人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被夹江法院罚款500元


近日,三洞法庭在审理邓某与夹江县卓越门厂合同纠纷一案中,邓某当庭提交一份逾期证据,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依法决定对邓某罚款500元。

2018年1月3日,三洞法庭受理了邓某与夹江县卓越门厂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该庭向邓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邓某应当在2018年1月18日前提交证据。随后,邓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合同、银行卡交易清单等证据。2018年3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邓某在出示相关的证据后,要求出示一份新的证据。然而该证据,邓某在立案前就一直持有,故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对于邓某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合议庭当庭责令其说明理由,邓某却声称不懂法律程序。合议庭认为邓某的理由显然不成立,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邓某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邓某逾期举证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规定的情形。经报请院长批准,对邓某作出罚款500元处罚决定。决定作出后,邓某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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