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全福、谢全生、谢全华、谢全兵、谢淑华、谢淑惠、谢淑英、谢淑君与卓明全、薛洪文、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7-08-1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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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6民初520

原告:谢全福,男,194346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谢全生,男,195251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谢全华,男,1961319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谢全兵,男,1964314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谢淑华,女,1949815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谢淑惠,女,1955410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谢淑英,女,1958615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谢淑君,女,1968417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上述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亚琼,夹江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卓明全,男,1988721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398307236

负责人:罗安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小理,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洪文,男,1978105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

负责人:周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忠成,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全福、谢全生、谢全华、谢全兵、谢淑华、谢淑惠、谢淑英、谢淑诉被告卓明全、薛洪文、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八原告谢全福、谢全生、谢全华、谢全兵、谢淑华、谢淑惠、谢淑英、谢淑20176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全福、谢全生、谢全华、谢全兵、谢淑华、谢淑惠、谢淑英、谢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全福、谢全生、谢全华、谢全兵、谢淑华、谢淑惠、谢淑英、谢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谢全福、谢全生、谢全华、谢全兵、谢淑华、谢淑惠、谢淑英、谢淑负担。

                               

审 判 员  杜孟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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