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维护国家法治尊严,提高司法公信与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结合乐山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或者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它具有规范性、系统性、严肃性、对象性和操作性等特征。

    第三条 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原则,独立与中立原则、合法与合理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司法为民原则。

    第四条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均系司法活动主体,在司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着装礼仪规范

    第五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着装规范标准穿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服)并佩戴专用法徽;开庭时应当穿着法袍或制服。

    第六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七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穿着制服。

    第八外出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制服、亮身份。非执行公务时,避免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不得着制服从事职务外活动。

    第九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穿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佩耳环、吊坠、手镯等装饰物。

    第三章语言礼仪规范

    第十一条交谈、讲话、接打电话时,宜语句文明、语调适中,态度热情、诚恳、亲切、自然。

    第十二条在与普通群众交谈时,应充分考虑到对方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所说之话力求通俗易懂,以利于沟通与交流。

    第十三条切忌态度冷淡、生硬傲慢、拿腔拿调,不得使用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等有失法官身份、有损职业形象的语言。

    第十四条对待关于工作流程、进度或相关事项的问询,应当依法依理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对重复问话不得厌烦。对方言辞激烈、情绪激动时,不得与其发生争执,应保持冷静、耐心。对方语言粗鲁、态度蛮横时,不得以同样方式回应,应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对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宜有理有节地予以礼貌性拒绝,指明正确做法。

    第四章社会形象礼仪规范

    第十五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第十六条参加公务接待或业外活动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划拳酗酒,无理取闹,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依法合理处置;不得涉足带有色情内容的活动场所或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法官不得有贬低其他法官、法院的言行;不得随意对其他法官、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议论。

    第十八条 法院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遵法守纪,文明行驶;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警笛和喊话器。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从事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取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院工作身份,不得利用法院、法官声誉和影响谋取私人利益。

    第五章 办公礼仪规范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爱惜公共财物,爱护公共卫生,停放车辆整齐,摆放物品有序,搞好保密工作,维护机关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作状态须精神集中、仪表端庄、行为得体、举止大方。保持良好的坐姿、站姿与行姿。不得有脚蹬桌边、勾肩搭背、二人挽臂等不雅行为。

    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间内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勤勉敬业、细致认真、准确快速、优质高效,不得因个人事务或者其它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法官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到领导、同事办公室汇报、沟通工作时,均应敲门,指背连敲二声,声量适中,待得到许可后进门。向领导汇报、请示工作时,应提前准备,言简意赅,手机调至静音,待领导指示完毕后即告退。同事间工作沟通时,应彼此尊重,以做好工作为出发点,摒弃私人误解。

    第二十五条接待当事人来访:

    1、接待热情、大方,微笑,并让座。

    2、当事人多时,要按序进行,不能先接待熟悉的当事人。

    3、语言应文明、礼貌,先问候,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询问当事人来法院需要解决或反映的问题。

    4、接待当事人时,言辞简明、准确,语气要公允、平和。

    5、对待当事人不能用厌烦的语气和言辞,特别是重复来访的当事人,不得用伤害当事人自尊和人格的不恰当言辞。

    第六章庭审礼仪规范

    第二十六条开庭应当在审判庭内进行,审判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既定开庭时间,准时开庭。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禁酒后开庭。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全面了解其原因后依法处理,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二十九条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法官在入庭、退庭时,合议庭成员应当成单列行进。

    第三十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集中,尊重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发言。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不得有接打电话、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三十一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三十二条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三十三条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四条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七章会议礼仪规范

    第三十五条会务工作包括各种专题会议、总结会等不同性质会议的组织安排。一旦会议宗旨和时间确定,会议承办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员需要做好筹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开会场所要根据会议的规模、影响等因素来安排。承办部门需结合会议性质、内容布置会场,排定就坐区域及席次,并准备好电子会标、桌牌、茶水、灯光、话筒、录音、摄像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确定主持人、发言人员和发言次序,拟制会议议程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参会人员须按时到会,按照规定进行签到并带齐本和笔,遵守会务安排,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

    第三十九条 参会人员须按要求统一规范着装,不得着便装或将夏装、春秋装或冬装混穿。

    第四十条严肃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参会人员不准迟到、早退和无故不到会;不准随意出入会场及在会场上走动;不准在会场上交头接耳、接打手机;不准在会场上看报刊或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四十条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中级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法院政治部、监察处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46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