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指导

    拒执罪公诉案件典型案例

    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被执行人因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房屋,并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4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对干某某、杨某某与周某某、万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干某某、杨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某、万某某交付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220号、222号、224号一楼三个门市,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216、218、220、222、224号门市对应的二楼框架整体房屋和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216、218、220号门市对应的三楼住房一套;干某某、杨某某在办理完前述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后三十日内协助周某某、万某某办理变更登记。判决生效后,干某某、杨某某未按期履行,周某某、万某某向夹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 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干某某、杨某某拒绝签收。2013年4月17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张贴(2012)夹江执字第463号《公告》,责令干某某、杨某某在2013年4月30日前迁出应交付的门市和房屋,交付给周某某、万某某。但干某某仍拒不执行,不仅不交付二楼框架整体房屋,还将应交付的门市继续使用和出租收益,后还将应交付的三楼住房交予其姐干某容居住。

    2015年10月14日,干某某以分割的方式将判决指定交付的二楼框架整体房屋中的287.20平方米转移给干某容,并以干某容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同年11月25日,干某某将该判决指定交付的一楼门市和二楼框架整体房屋中的剩余面积以及三楼一套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年12月7日,将其中一个门市以赠与的方式转移给自己的女儿干某琴,并以干某琴的名义进行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

    2016年6月24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以干某某、杨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材料移交夹江县公安局。该局经审查,于2016年7月5日立案侦查。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0日指控被告人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干某某与其亲属已与周某某、万某某就本案所涉执行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